東方富海董事長
10年前,我們便確立了不對早期項目設置對賭與回購的原則。這不僅是投融資雙方需要深刻理解的議題,更是關乎信任與合作的基礎——畢竟,錢不是我們的,而是募集來的,其中包括國家基金,這自然伴隨著穿透式的責任監管及監察機制。
統計數據揭示了一個現實:創始人及商業計劃書中承諾的業績,七成未能實現,無論市場處于繁榮還是低迷。換言之,我們的投資成本偏高了。
首先,雙方需要建立基于相互理解的共識:我們從事的,是一場嚴肅的商業游戲,其核心在于將企業做強,產品做精,從而贏得市場的青睞與回報。其次,投資者雖懷揣國家戰略與情懷,但歸根結底,財務回報才是終極追求。若估值過高,而實際成果未達預期,不僅可能面臨資金無法回收的風險,更關乎責任與專業力的拷問。
因此,對賭與回購的議題值得深入探討。個人連帶責任及償還方式,實則是商業談判的一環,募資時你也有選擇權,可傾向于那些條款更為友好的資金。我相信,多數投資者的立場一致:一旦觸發對賭回購,往往意味著雙方的損失,故而我們鮮少訴諸法律,更多時候選擇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問題,必要時調整合作期限,因為我們的共同目標是推動企業向前發展。這是一份基于雙方自愿的商業契約,是對投資管理機構的資金屬性,尤其是國有資金特殊性質及其凈值要求的深刻理解與尊重。當退出機制中的堵點得以疏通,其余資金流動自然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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