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飛 張紅瑞 黃玉玲 李芳芳
鄭州永豐生物肥業有限公司、鄭州智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自然界蘊藏著豐富的資源,有利于推動人類社會不斷進步,但是人類破壞自然資源造成的環境污染也越來越嚴重。尤其是隨著全球人口數量的增長,以及科技的快速發展,對自然環境造成的壓力也在與日俱增。
如何使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與自然環境的承載能力協調統一起來?
這是全世界共同關注的熱點話題。建立和完善資源與環境的經濟補償機制,是解決當前資源與環境問題的一個比較有效的方法。所謂資源與環境補償機制,就是要對資源與環境進行科學計價并制定合理的價格政策,以有效的補償手段和政策來反映和監督相關企業在可持續發展以及對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方面所作出的貢獻。
因此,建立完善的資源與環境補償定價機制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
資源與環境的價格屬于其價值的一種貨幣表現,其計價基礎主要包括自然資源和生態價值的具體計價兩個方面。我們先來了解自然資源計價的三種方法:
第一、自然資源計價指的是資源的具體價格,即沒有投入勞動,可以被人類直接進行利用的天然資源價格。這種價格包含在地租資本當中,需要在馬克思關于土地價格計算的理論基礎上得來,即:(單純自然資源價格﹣地租)/利息率。
第二、縱觀當前的科技水平以及生產技術的演化脈絡,可以發現人類對地球上已發現的資源都打上了烙印,因此在資源價格中這種單純的資源價格只屬于比較基礎的部分。這種自然資源投入了一定的人類勞動,不再是單純性的自然資源,該價格可以分為兩部分,其中一部分資源價格具備單純性,另一部分資源是在尋找以及勘探基礎上發現的(在尋找以及勘探過程中耗費了一定的勞動),這種價格就包含勞動的價格。在計算過程中,依然可以使用之前的方法,只不過要添加人類投入的勞動價值。
第三,這種資源價格指的是資源的具體市場價格,是在市場上形成的,主要利用供求關系而完成的具體價格。
相對于自然資源的具體計價,生態價植的價格形成更多考慮到人類活動對環境的影響尤其是損害程度。關于生態價值的計價,指的是對環境損害程度的具體計價以及對生態環境系統的具體計價等,目前還沒有對此設置出比較清晰的方法。一般來講,關于某個環境的具體生態功能,一定對其實施詳細的分解,清晰地標注各個單項功能的具體價值,這樣就可以保障生態價值的最大化,想要進一步計算出生態系統以及環境的具體價格,可以和支付意愿的相關發展階段系數進行相乘。
在環境損害程度的具體計算當中,需要對資源的破壞程度以及對環境的污染程度等因素進行計價。其中,計價資源破壞的程度,可以利用恢復費用法來完成,計價環境污染程度,可以利用影子工程法以及防護費用法完成。
資源與環境補償征管手段
有了對于資源和環境補償機制的共識,接下來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推進相應機制在現實中的落地和執行。簡而言之,要從以下方面著手:
第一、生態環境補償費用征收。
生態環境補償費用是對傳統排污收費制度的一種補充。有一些個人或者單位由于逐利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較大的影響,這一類人或者單位就是生態環境補償費用的征收對象。對其在現行排污收費制度以外影響到生態環境質量以及功能的各種行為進行收費。
常見的生態環境補償費用征收包括對水資源開發利用過度,以及開發區建設、森林砍伐、礦產資源開發等等。就當前我國生態環境補償費用征收的實際情況來看,其征收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按照產品實際產量來進行收費;按照生產占地面積以及對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程度來進行收費;按照產品的總銷售額來進行費用征收;最后是抵押金收費模式,這種收費模式是預收,也就是說在一些開發項目正式動工之前,根據其建設的規模等預估其可能對生態環境產生的不利影響,從而有依據地收取一定費用進行抵押。
生態環境補償費用征收的模式是多種多樣的,但是其目的只有一個,都是為了保護現有的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促使個人以及單位在開發建設過程當中自覺減輕生態破壞。同時,籌集來的資金主要是用于生態環境的恢復和治理。
第二、資源與生態環境納稅制度。
為了使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取得良好效果,得到社會的高度重視,我國目前針對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專門制定了相應的納稅制度。除了傳統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占用耕地稅以外,為了使征稅的范圍覆蓋更加全面,同時為了加強征稅力度,我國在借鑒國外相關經驗的基礎之上,通過完善資源與生態環境稅收制度來保護現有的資源和生態環境。
其措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對環保產業進行扶持,并合理地給予稅收優惠。給予稅收優惠有利于提高生產企業對轉變發展方向,更新生產方式,提高工藝水平,節約能源資源,以及保護環境的重視程度,使更多企業參與到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過程當中來。所以稅收優惠實際上是國家對生產者改進生產工藝和生產方式的一種積極的財政援助。從一些國家的相關經驗來看,稅收優惠作為一種正面的稅收激勵制度,它不失為一種十分有效的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手段。當前我國稅收優惠政策覆蓋的范圍還不是很全面,所以應該對有能力從事環保產品、環保技術的企業和個人進行更大的制度激勵,合理、科學地擴大稅收優惠的范圍,從而既保障生產企業的經濟效益,又保障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其次,加大對資源稅的征收力度。雖然我國已經出臺了相應的資源與環境保護的相關稅收制度,但是這些稅收制度的覆蓋面比較狹窄,并且執行力度也有待于提升。為了全面保護自然資源,提高各類自然資源的利用效率,應該擴大征稅范圍,提高征收力度,將更多需要保護的自然資源規劃到稅務征收范圍之內。
第三,實施排污收費制度。
征收排污費,屬于我國環境管理當中一種比較主要的手段,在使用過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促進節約資源、治理污染以及籌集環保資金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不過這種方法雖然具備很大的成效,但是在使用的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
比如,在排污收費當中只對污染物的單一濃度指標進行了規定,關于排污總量卻沒有進行具體規定;收費標準非常低,和邊際污染成本相比較要低出很多;只對一些超標準的部分進行收費等,如果所定的標準污染排放量在測算的過程中不夠準確,甚至在比較的過程中超出了環境的自凈能力,那么這種污染是不需要付費的。面對這種情況,需要及時更改測算原則,可以更改為:企業排放的污染物,需要在相關濃度標準的基礎上收取費用,收費標準需要按照超標的程度進行確定。推行此制度,可以使企業的污染量大大降低,同時提高防治污染的積極性。
綜上所述,推行資源與環境補償政策,首先需要提高相關部門及個人的重視程度,尤其是對一些稀缺的自然資源,必須要課以重稅。稅費征收應該盡可能削弱地域差異,只要是生產生活建設用地,對利用開發自然資源或者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這些項目都應該進行征稅,以此來倡導全社會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共同推維護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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