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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公司最容易觸犯的罪行——虛報注冊資本罪

  • 責任編輯:新商業 來源: 中國商業期刊 2022-01-18 10:16:04
  •   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公司實力的體現,注冊資本越多說明公司抗風險能力越強。有些人在申請設立公司的時候,為了騙取合作伙伴的信任,虛報注冊資本。這是一種經濟犯罪活動,涉及金額較大的會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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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認繳制度下虛夸公司資本有法律風險

      李某于2015年成立了一家經貿公司,但在辦理公司登記之前,李某手中只有5萬元。李某覺得自己的注冊資金不足,于是向朋友蘇某借了25萬元,并承諾拿到營業執照后,就將借款抽出還給蘇某。在出具了蘇某提供的虛假驗資報告后,李某順利設立公司,但提取借款后,李某一直未將錢還給蘇某。隨后,蘇某將李某訴至法院。經法院審理,被告人李某犯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5萬元。而提供注冊資金的蘇某,也被處以1.5萬元的罰金。

      從上述案例中我們可以知道,單位或個人在申請注冊登記時,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或者其他詐騙手段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的行為是違法的,會以虛報注冊資本罪論處。

      根據我國《公司法》,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15%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1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我國《刑法》,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1%-5%罰金。注冊資本是公司建立的門檻,也是公司運營的物質基礎,認繳制度下公司注冊資本并不意味著就能隨意填寫,更不能為了彰顯公司實力提供虛假材料把自己寫成“億萬富翁”, 虛夸公司資本會帶來債務風險與法律風險。初創公司填寫公司注冊資本時,除了要考慮經營特點和行業需求,還要匹配自己的當期資金能力或可預期資金能力,量力而行。

      案例二:實繳制公司轉移資金發生在工商登記注冊前,以虛報注冊資本罪論處

      2010年6月28日,張某和高某作為股東以六安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名義向六安市工商局申請成立六安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注冊資金1億元。公司章程規定分五年期繳付,設立時繳納2000萬元,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是投資及非融資性擔保。其中,高某持股51%、張某持股49%,法定代表人為高某。

      2010年7月,張某和高某為繳付首期注冊資金2000萬元,通過他人從李某處借款,李某于當月14日分別匯入張某農行賬戶980萬元、匯入高某農行賬戶1020萬元。隨后,張、高二人將該2000萬元匯入驗資賬戶。當日,六安皋城會計師事務所接受擔保公司委托出具了驗資報告,同日領取了擔保公司營業執照。次日,張、高二人便將該款項歸還李某并支付利息。

      2011年春節期間,高某向張某提出退出擔保公司股份,張某同意了。春節后高某即離開擔保公司至其旁邊的安徽某投資有限公司上班,不再參與擔保公司的經營。2011年5月26日,高某與張某正式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書”,以80萬元轉讓費用將自己在擔保公司的51%股權轉讓給張某所有,并承諾對擔保公司及張某辦理相關審批、變更登記等法律手續提供協作與配合。

      2011年3月,張某為拓展公司業務,欲將公司變更為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需繳付剩余注冊資金8000萬元,張某遂通過查清借款,查清找人于當月24日分別匯入張某農行賬戶3920萬元、匯入高某農行賬戶4080萬元。隨后,張某安排將該8000萬元匯入驗資賬戶,當日,六安皋城會計師事務所接受擔保公司委托出具了驗資報告。次日,取得驗資報告后,便將該款項歸還借款人并由張某支付了利息。

      在辦理借貸及轉出8000萬元資金過程中,高某配合提供了身份證件用于辦理農行賬戶,并在決定將公司變更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股東會議決議上簽名。2011年3月25日,張某以擔保公司名義申請變更工商登記,將實收資本變更為一個億,并于當日重新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仍為投資性擔保業務。2011年4月25日,擔保公司取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2011年7月18日,張某以擔保公司名義再次申請變更工商登記,將擔保公司經營范圍由投資業務擴展到融資擔保業務并重新領取變更后的營業執照,2012年2月,擔保公司更名為六安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正式變更為張某,股東由張某、高某變更為張某、韓某。

      法院認為,張某、高某作為六安某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設立及增資變更登記過程中,采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其轉移資金的行為發生在工商登記注冊前,且轉移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應以虛報注冊資本罪論處。但本案中,申請公司登記及增資、驗資、工商變更登記等均是以興皖公司名義進行,張某、高某系代表公司利益并以公司名義實施上述犯罪行為,應認定為單位犯罪。張某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高某作為直接參與的責任人員,依法亦應受到懲處。

      但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認為,本案依據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是部門規章,故不應認定六安興皖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為實繳制企業,據此認為張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并認為本案抽逃資金的行為發生在公司性質變更為融資性擔保公司之前,亦不構成犯罪。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是經銀監會、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人行、工商總局七部門聯合制定,并于2010年3月8日發布實施,發布公告上明確說明是經國務院批準發布,故該“暫行辦法”系經國務院授權后發布,應屬行政法規范疇。根據《公司法》第26條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的規定,可以依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認定六安興皖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為實繳制公司,故本案虛報實繳制公司注冊資金的行為構成犯罪。且被告人二次虛報注冊資金行為雖然發生在擔保公司的性質變更為融資性擔保公司之前,但至融資公司成立后其虛報的注冊資金仍未到賬,其虛報資金的行為一直延續至案發前,故該行為依法構成了犯罪。

      被告人高某的辯護人認為高某抽逃的2000萬元資金,屬于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行業資金,其行為依法不應認定為犯罪的意見,與法有悖,法院不予采信。理由如下:擔保公司在2011年7月即變更為融資性擔保公司,屬實繳制公司,其注冊資金應為1億元,其前期轉移的注冊資本2000萬元與后期增資虛報的8000萬元系整體行為,延續至興皖公司變更為融資性擔保公司后仍然未能到賬,亦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故被告人高某對該2000萬元亦應承擔刑事責任。

      鑒于兩被告人均寫出書面悔過書,確有認罪、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沒有重新犯罪的危險,依法均可適用緩刑,以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據此,法院判決如下:被告人張某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高某犯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案例三:虛報注冊資本被判刑,美夢帶來牢獄之災

      在諸暨打工的27歲青年安某做了一個美夢,他夢見自己開了一家大公司并且賺了許多錢,他是被這個夢笑醒的。而在他作為中間人介紹了一單生意之后,相比起傭金的微薄,這單生意的高額利潤令他十分眼紅。他當時想,何不自己開一家公司賺錢呢?但是靠打工為生的他哪有可以足夠開公司的資本,于是他萌生了虛報注冊資本設立公司的念頭。

      2007年7月,他先在蘇州租了一套房子,然后在沒有實際出資能力的情況下,提供本人、妻子、弟弟等人的身份證及借來的2萬元手續費,由朋友及蘇州一家記賬代理服務有限公司代為辦理,通過編造假股東3人、虛報投資100萬元,取得虛假驗資報告,并據此注冊了蘇州駱溫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駱溫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2008年5月28日,經別人介紹,安某以駱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諸暨市一家紡織有限公司用作廢的公章簽訂了一份貨值達22萬余元的襪子買賣合同,約定安某需在該紡織公司發貨后30天內付清全部貨款。2009年6月30日,該紡織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如期發貨,并根據安某的要求在同年8月份提供兩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人安某在收到上述貨物后轉銷德國,收取全部貨款25萬余元后,將其中5萬元支付該紡織公司外,其余全部占為己有,用于個人消費及歸還債務,后逃離諸暨。

      安某以為他“美夢成真”,卻不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2009年6月,經群眾舉報,公安民警在長沙市天心區一家網吧內抓獲了安某。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安某使用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其行為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遂作出判決:以虛報注冊資本罪、合同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六年,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

      律師解析:

      虛報注冊資本罪是指當事人申請公司登記時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

      B本來想注冊一個注冊資本50萬元的有限公司,但為了吹噓實力,注冊了一個注冊資本500萬元,實繳資本100萬元的有限公司。經營一段時間以后,公司欠下400萬元巨額債務,經營難以為繼。B當初如果僅認繳50萬元注冊資本,那么即使破產清算也可不必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但目前的狀況下,破產清算時B必須補繳400萬元的出資以償還公司債務。即使將股權轉讓出去,如果新股東不繳足出資,B仍有繳足出資的義務。

      2014年注冊登記制度改革,取消最低限額要求工商機關只登記股東(發起人)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也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取消了對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要求,股東可以自主約定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

      認繳制下公司股東的出資義務只是暫緩繳納,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經營發生了重大變化時,公司包括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股東繳納出資,以用于清償公司債務。

      認繳制并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股東應按照記載于公司章程的認繳出資額、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向公司繳付出資。如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公司和已按時繳足出資的股東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

      認繳數額越大承擔責任越大。注冊資本數額越大并不能說明公司實力越強、信用越好。公司認繳的出資金額如果超出股東經濟實力盲目認繳巨額資本,越過合理期限隨意約定過長的出資時間,不僅加大了股東責任,而且也影響公司的公信度和競爭力。

      “一元錢注冊公司”只是一個形象的比喻,注冊資本是公司投資創業的啟動資金,在公司運營過程中,轉換為公司財產的構成部分。創業者應該根據公司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合理選擇相符的注冊資本規模,以取得交易對象的信任。

      所以提醒各位企業家,千萬不要認為認繳等于不繳,設立公司在填寫注冊資本時,應該根據業務經營狀況,結合自身經濟情況及公司發展規劃,認繳一個合適的注冊資本數額,不要認繳一個虛高的注冊資本,超出自身的承受范圍。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虛報注冊資本罪規定: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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